省人大赴潍坊、枣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立法调研

时间:2013-08-16 15:11

81-2日、8-9日,省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委、省社科联组成调研组,分别到潍坊、枣庄进行社科普及立法调研,组织当地人大、宣传部、社科联、财政局、高校、社团等单位共21位专家学者以及实际工作者进行座谈。省人大法工委巡视员刘卿,省社科联副主席张宏明,省社科联副巡视员张洪琪等参加调研,山东政法学院有关专家陪同调研。潍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社科联主席张兰友,枣庄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社科联主席邱家和分别主持了座谈会。

座谈会上,大家一致认为:当前我省社科普及立法意义重大,时机成熟,应抓住机遇,高点定位,突出特色,争取早日制定出台《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一、我省加快推进社会科学普及立法意义重大。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明显加快,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一段时间以来,伪科学招摇撞骗,封建迷信沉渣泛起,不少人把幸福寄托于神仙鬼怪,很多党员干部甚至领导干部参与其中,“不问苍生问鬼神”,有些政府部门热衷于盖庙搞文化产业。这些现象表明,充分发挥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任重道远,亟需从制度和法律上给予应有的重视和保证。我省制订《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必将在提升全省公众人文社科素养,促进我省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以及丰富国家立法经验等方面,产生深远而重大的意义。

二、我省加快推进社会科学普及立法,是落实中央、省委指示精神的迫切需要。中央指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等重要,提高全民族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与提高全民族的自然科学素质同等重要。目前,国家和山东省都制定颁布了科学技术普及法律法规,但是社会科学领域的立法明显滞后,社科普及的重要性尚未被全社会所充分认识,以至于造成社科普及现状不尽人意:一是社科普及工作往往被置于无关紧要、可有可无的地位,社科普及资金投入捉襟见肘,许多地方甚至是零投入,而自然科学普及的经费投入则有法可依,且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而逐年递增;二是社科普及组织建设弱化,机构缺失队伍不齐,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建立全国社科联,我省许多县市区也未建立县级社科联组织,社科普及资源缺乏有效整合,社会科学的宣传普及不能有效覆盖社会各个层面。三是社科普及制度还不完善,没有明确的法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中长期发展规划难以制定和落实,其投入机制、激励机制、创新机制远未适应经济文化强省建设需要,从而严重制约了社会科学功能的发挥。因此,加快推进社科普及立法刻不容缓。

三、我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立法依据有力,适逢其时。我国《宪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党的十大报告》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意见》都强调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性,并明确指出应加强社科普及立法工作。近年来,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越来越重视社会科学领域的立法工作。20128月,宁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广东、福建人大也已启动社会科学普及立法工作,且进展迅速。另外,江西、湖南、四川等省也加紧实施社科普及立法工作。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包括他们所制定的有关条例,都可为我省制定出台《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所借鉴,应紧紧抓住机遇,加快进度,争取早日颁布实施。

四、我省制定社会科学普及法律法规起点要高,突出山东特色。一是社科普及立法要充分考虑前瞻性,针对目前社科普及工作的短板和局限性,通过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科学普及的方式、方法,明确责权利三方的范围界定,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受益人群、推进法律普及的途径渠道、资金来源、人员编制都清晰明确,不留遗憾;二是社科普及立法要增强可操作性,要紧跟社会发展潮流,在公众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的情况下,在制定法律法规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后的普及路径和有效手段。就社科普及工作来说,要使科普真正接地气,走入寻常百姓家,就要在传播渠道、传播受众、传播手段等方面增强可操作性。三是立足山东实际,突出山东特色。立法时,要把宣传普及齐鲁文化、山东精神融入《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中。

为提高工作效率,本次省内立法调研与《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一并进行。座谈会上,大家还对《条例》草案文本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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